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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27 阅读量: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费核算的时间。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由二级党组织(含党工委,下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款人要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党支部须每月将收缴党费上交上一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须分别在每季度20日前将党费上交到学校财务处党费代管账户,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纳党费情况报告送至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六条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七条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学校不同类别党员按以下标准交纳党费。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应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物价补贴”“地方补贴”“绩效工资理论值”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医保”“失业个人”“预扣养老保险”“预扣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其中“绩效工资理论值”一般按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理论值)进行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各项数额之和作为应纳税数额,按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确定。

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也可在不发放奖励的月份相对固定一个党费计算基数,发放奖励的月份再单独核算。计算基数不包括本条所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五险三金”等6类18个具体项目。

学校出资的企业员工中的党员和其他实行协议工资的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人员党费基数计算办法,比照同类人员工资结构,由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党费计算基数方案,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在职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①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②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③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④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九条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一条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各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三条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②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③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④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党费的划拨。每年学校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按一定比例划拨至各二级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余下经费作为学校党委活动经费。其中,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按规定划拨至离退休党委。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的审批。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活动安排,在返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单笔10万以下的学校代管党费使用,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单笔10万及以上的学校代管党费使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作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权限、拨付程序,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明确党费账户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设。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设立专门党费代管账户,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

第十八条规范使用记录。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支部党费管理帐薄。报销党员活动开支,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可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党委每年向各基层党组织公布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应定期核查本单位党费收缴记录、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有关手续,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应说明:党费收缴的比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上下级党组织党费缴存数目是否相同,有无截留或挪用现象,上级下拨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党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等。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抽查,并试行党费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费收缴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