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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业警示与取消学籍

发布时间:2019-07-31 阅读量:

根据《重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学业警示分为一般学业警示和严重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工作按学期进行,开学3周内,学院应当对前一学期学生主修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进行审核。前一学期获得学分不满12学分的,学院应当给予其学业警示送达《学业警示通知单》。

学生获得学分在6-12学分(不含)的,给予一般学业警示,计一次学业警示;

学生获得学分在0-6学分(不含)的,给予严重学业警示,计两次学业警示;

学业导师应协助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学业警示教育,并与家长沟通,填写《学业警示谈话记录表》,送学院备案。

根据《重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业警示累计达到4次的;

(七)请假,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逾期2周以上,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返校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违法违纪等原因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学校不受理第(八)项此种类型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拟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在接到拟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以后,学院应当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接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领取退学证明并离校。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